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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旧设备 退税有期限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不详  来源:www.accren.com  发布时间:2008-4-6

  “我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准备新上一条生产线,并将在用的价值300多万元的旧设备全部出口,旧设备均已入固定资产账,购进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请问对自营出口旧设备国家是否有优惠政策?”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某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电话。

  “你公司出口这些自用旧设备可以享受出口退税。”12366咨询员小崔详细解释道,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对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作出明确规定,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具体程序为:一、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及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减去已提折旧),然后计算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出口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小崔最后提醒企业,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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