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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筹划实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不详  来源:www.accren.com  发布时间:2008-4-6
    一、纳税人身份的认定
增值税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征方法。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重,但如果销售的商品的毛利率较高或购进的货物较难取得增值税发票,则小规模纳税人较能节约税收成本。
例如:广州市某从事商品零售工艺精品店,年销售额320万元,会计核算较健全,适用于17%税率,准许从销项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20%。
不进行纳税筹划,应纳税额﹦320×17%-320×17%×20%﹦43.52(万元)
如果进行纳税筹划,将企业按销售类别分成两个企业,各自独立核算盈亏,其销售额分别为170万元和150万元,则将企业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70×4%﹢150×4%﹦12.8(万元)
筹划后少交增值税款﹦43.52-12.8﹦30.72(万元)
如何选择纳税人身份对自己有利,其主要判别方法有:增值率的判别、可抵扣进项占销售额的比重、含税进货金额占含税销售比重等三种。
(一)增值率判别法
增值率判别法(不合税)。在适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看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多少或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与应纳税额成正比。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率﹦(销售额-进项金额)÷销售额
或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如果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时,则纳税平衡点是:
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6%
增值率﹦6%÷17%×100%﹦35.29%
即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6%,当增值率为35.29%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
按此法的计算,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4%的纳税平衡点为23.53%;一般纳税人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6%的纳税平衡点为46.15%;一般纳税人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4%的纳税平衡点为30.77%。
(二)可抵扣进项占销售额的比重判别法(不合税)
我们将上面的公式转换为:
增值率﹦(销售额-进项金额)÷销售额﹦1-进项金额÷销售额
设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为Q,则
销售额×17%×(1-Q)﹦销售额×6%Q﹦64.71%
即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为64.71%时,两者税负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低于64.71%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一般纳税人轻;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64.71%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一般纳税人重。
按上面的计算公式计算,一般纳税人税率17<,/SPAN>%,小规模税率6%的纳税平衡点为64.71%,小规模税率4%的纳税平衡点为76.47%;一般纳税人税率13%,小规模税率6%的纳税平衡点为53.85%,小规模税率4%的纳税平衡点为69.23%。
(三)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比重判别法
如果纳税人的购进额和销售额的资料是含税的,也同样可以计算其纳税平衡点。假设P为含税进货额,M为含税销售额,则下列公式成立:
[M÷(1+17%)-P÷(1﹢17%)]×17%﹦M÷(1+6%o)×6%
经计算纳税平衡点为:P﹦61.04%M
也就是说,当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税率6%的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61.04%时,两者税负相同。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低于61.04%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高于61.04%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用上面的方法可以计算出,当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4%时,纳税平衡点为73.53%;一般纳税人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6%时,纳税平衡点为50.80%;一般纳税人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4%时,纳税平衡点为66.57%。
通过上面的计算,我们在企业设立时便可对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做一个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除了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转换外,并且成为一般纳税人还可能增加一些费用(如增加财务人员等等),这些在我们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必须做全面考虑。
二、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
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的时间规定为,工业企业为货物验收入库时可申报抵扣;商业企业为支付货款后才可申报抵扣。
其纳税筹划做法是:及时掌握进销项的比重,如果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工业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货,并及时办理材料验收入库;商业企业应及时付清货款。这样可以加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但此法的操作要注意取得合法发票,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必须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才能抵扣,而不是虚开代开的进项税额,这一点必须明确。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筹划
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如果能确认该进项不能抵扣,则将该进项直接计入有关科目,不计入进项税额;如果购入货物时,不能准确判断其进项是否有不能抵扣的情形,这样,进项税额则采用先抵扣后转出的做法。其调整方法是:
1.购进的货物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的,其计算公式是: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例如:广州市区某一般纳税人,生产A、B两种产品,其中:A产品为免税产品,12月份支付生产用电费3万元,进项税额5100元,本月购进材料进项税额6万元(材料全部用于A、B两产品),当月产品销售收人150万元(其中A产品50万元)。则: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100﹢60000)×5000000÷1500000﹦21700(元)
2.纳税人发生其他不予抵扣的项目(如生产免税产品领用的材料或基建工程领用生产材料等)的,其应转出的进项的计算公式是: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领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金额×税率
例如:广州市某国有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建工程2003年2月份领用生产用的钢材10吨,该材料是1月份购进并验收入库,每吨不含税价2200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2200×17%﹦3740(元)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需要结合企业有关成本资料进行还原计算。
例如:广州市某食品厂(是一般纳税人),2003年1月份福利部门领用大米4万斤,用于发给本厂职工,大米进货成本为5万元,水灾损失半成品10万元,材料成本为7万元,进项税率为17%,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7)×17%﹦2.04(万元)
四、利用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筹划
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游艇、摩托车、汽车),只要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货物,并且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已使用货物,其销售价不超过购进该固定资产原值的货物就不纳税。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则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要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里有一个纳税与不纳税的问题,我们就要筹划了。
例如:某企业准备出售已使用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批,原值100万元,己提折旧3万元。
如果销售价定为101万元出售,则应纳税额为﹦101÷(1+4%)×2%﹦1.94万元,出售净收益﹦101-1.94﹦99.06(万元);
如果销售价定为99.9万元,则不存在纳税义务其收益增加了0.84万元(99.9-99.04),同时由于销售价格降低,企业完全有理由向购买方提出更为有利于已方的付款条件。
五、采用分立进行纳税筹划
通过内部机构的分立,充分利用现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达到少缴或免缴增收,也是一个很好的纳税筹划思路。下面我们通过例子来说明。
某乳品厂生产乳制品的鲜奶由内设的牧场提供,可抵扣的进项项目为向农民收购的草料及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但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则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减除进项后,其增值税税负达10%以上。
对上述案例的纳税筹划是:将牧场分开独立核算,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牧场生产的鲜奶卖给乳品厂进行加工销售,牧场和乳制品厂之间按政策购销关系进行结算。
结果:牧场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奶),符合政策规定的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可享受免税待遇;乳品厂向牧场收购的鲜奶,按收购额的13%抵扣增值税,因而其税负大大地降低。
六、利用联合经营进行纳税筹划
联合经营纳税筹划的一个主要做法,就是把独立的经营变为混合销售,以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则被称为混合销售行为。现行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利用此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做法。
例如:某电子器材公司从国外进口通讯设备(传呼机)一批,由于预计销售的利润较高,因而税负率也很高。
纳税筹划:与电信部门联合成立寻呼台,变单纯的销售为提供电信服务和销售传呼机的混合销售,使原来交纳17%的增值税改为交纳3%营业税,税负大幅度降低。
对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哪种税对纳税人更有利呢?现仍然用增值率的计算来进行判别,给大家提供一个数量标准。
现设定,W为含税销售额增值率,M为含税销售额,P为含税进货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则增值率可表示为:
W﹦(M-P)÷M×100%
应纳增值税税额﹦M÷(1﹢17%)×17%×w
应纳营业税税额﹦M×3%
令增值税和营业税相等,则下式成立:
M÷(1﹢17%)×17%×W﹦M×3%
经过计算得出:W﹦20.65%
即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20.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企业含税销售额增值率高于20.65%时,则交纳营业税的税负比交纳增值税的税负轻;当企业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低于20.65%时,则交纳增值税比交纳营业税的税负的税负轻。
按上面的计算公式计算,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时,纳税平衡点为34.41%;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时,纳税平衡点为20.08%;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时,纳税平衡点为43.46%。
七、创造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进行避税
增值税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企业,生来就能享受税收优惠毕竟较少,更多的是要通过自身创造条件,来适应税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规定,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其主要原材料废旧钢材,除少数来源于废旧物资单位外,大部分来源于当地"破烂王"(个体捡破烂的)处收购,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入的材料有合法发票可抵扣进项,而从个人处收购的不能按收购额的10%抵扣进项。
对此的纳税筹划方法是:自己依法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从个人收购的废旧钢材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后,再由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具发票给钢铁企业入账。
又如:某大型机械生产企业,送货运费占销售额的20%,并入销售额向客户收取。
对此的纳税筹划方法是:自己依法设立运输公司,并实行独立核算,销售机械按不含运费结算,运费用运输公司单独开具发票结算,这样可将这部分运费的税负从17%降到3%,且购进方也不涉及扣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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