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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如何加强反避税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sniqvfv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4-6
日本经济的国际化程度很高,其进出口贸易和对外投资总额均居
世界前列。为了防止企业把所得向国外转移而逃避或减轻税收负担,
日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避税税制。日本在1978年制定了避税地
对策税制,在1992年制定了资本弱化税制,从各方面防止企业转
移所得逃避税收。
防止资本弱化税制
按照国际上财务和税务处理通行规则,企业接受外来资本投资而
支付的股息,不能计入费用或不能在税前列支,只能用税后利润支
付;而贷款支付的利息,则可计入费用或在税前列支。由于支付股息
和支付利息的财务和税收处理不同,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税收成本,所
以外国企业或子公司在资金筹措上,就尽量降低母公司的出资,增加
从国外关联企业的借款,从而人为减轻税收负担,这就是资本弱化的
问题。为防止企业资本弱化,人为地减轻税收负担,日本的资本弱化
税制对此进行了限制。
该制度规定,法人(包括在日本国内进行营业的外国法人)对国
外控股股东的付息债务余额若超出该股东所持资本的3倍时,超出部
分的负债利息金额不得计入费用和在税前列支。上述国外控股股东,
是指非居民或外国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该法人已发行股份50%以上
者;其利息的范围,包括借款、公司债以及其他负债利息等。
不得计入费用的利息支出的计算公式是:不计入费用的利息支出
=当期向该国外控股股东支付利息金额×(对国外控股股东的付息债
务-国外控股股东持有的资本×3)÷对国外控股股东的付息债务余
额。其中:付息债务余额即企业当期负债账簿上记载的平均余额;国
外控股股东持有的资本,即外国法人投入的自有资本金额。
对国内的法人向其母公司或国外关联企业借款超过限额的部分所
负担的利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规定,有效地抑制了企业资本弱化、人
为减轻纳税义务现象的发生,也维护了日本政府的税收管辖权。国外
控股股东持有资本3倍以内的贷款金额的利息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则
保证了企业的正常融资。
避税地对策税制
随着日本经济活动的国际化,企业在避税地(无税收负担或税收
负担极低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的情况越来越多,企业集团为了
实现全球利益最大化,往往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从而达到人为减轻
税收负担的目的。针对这种情况,日本于1978年创立了针对日本
居民或法人利用国外子公司进行避税的避税地对策税制。
适用该制度的个人或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国外子公
司所在地的税负明显低于日本法人税,即在不征企业所得税或企业所
得税率低于25%的国家或地区设立总部的国外子公司;日本居民及
国内法人直接或间接占有股份总数超过50%的国外子公司;作为股
东,单独或家庭共同占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国外子公司等5%以上
的股份的日本居民和国内法人;国外子公司等不具备作为独立的企业
实体,而且不存在在当地营业的充分合理性。
在税额的计算上,首先是要对国外子公司的留存所得进行认定,
然后将留存所得按日本居民与国内法人的持股份额,将留存所得的相
应部分视同日本居民与国内法人的所得(即分红所得),课征个人所
得税或法人税。对于国外子公司在其所在地的国家或地区已缴纳的与
留存所得相关的法人税可进行扣除。
一般来说,一国对其国内法人在国外的子公司的留存所得是没有
征税权的,但日本建立的避税地对策税制,将国内法人在其位于避税
地的国外子公司中所持股份对应的留存利润视为国内法人的收益,合
并计征法人税,有效地防止了企业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维护了本国
的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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