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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因生产经营使用向个人或其他单位租用汽车等运输工具,按租赁合同取得相关的使用权后,发
生的经营性租赁费等相关费用凭发票及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但以所有权人名义取得的相关费用不
得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的标准仍按省局浙国税所〔2005〕10号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人利
息支出税前扣除应附借款合同(协议)及发票。纳税人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利息,应按《
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商业企业(商场、超市)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进行的促销活动,分以下情况处理:
1.纳税人在对消费者中奖后给予的现金奖励和实物奖励,其现金奖励支出和实物奖励的购进成本允许
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2.对消费者消费到一定程度后给予的现金返利,允许纳税人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3.对纳税人向消费者赠送的消费赠券,以消费赠券结算的商品销售,应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并结转相应
成本,其促销支出(赠送并已结算的消费赠券金额)允许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四、电力企业纳税人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1.电力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可按规定
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并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
企业所得税。
2.电力企业生产自用电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五、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
)文件规定,所列支的离退休人员有关退养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征所得税,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1997〕1号)和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
发《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必须取得《认定证书》,同时对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
据以及减免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七、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本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如果可用于抵免两个或两个以上年度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的,在计算
第二个或第二个以上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时,应剔除已经用于抵免的所得税额,即:还原为上一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
2.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申请书)后,因
集中采购原因,采购单位与具体实施单位不一致时,应取得原集中采购单位出具的分割清单,经省局确
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抵免手续。
3.确认申请书批准的“项目执行年限”与实际技改年限不一致或者先技改后立项的技术改造项目,在主
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办妥有关手续的,在追认的剩余年限内可以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批准的国产设备采购清单中列明的设备与实际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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