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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浙江“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按照去年相关文件执行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7-25 9:34:00

“今年‘高温费’还没发,不知道有没有?”“去年调整了‘高温费’的发放标准,今年是否有变化?”

  连日来,衢州市持续高温天气,一些在炎炎烈日下工作的企业职工自然而然地想到了高温补贴,他们纷纷打进本报“记者热线”询问。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曾联合下文,对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做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有关‘高温费’的发放标准,今年没有出台新政策,还是按照去年相关文件执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处长蒋中其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去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其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记者了解到,试用期内的职工,也能享受“高温费”。因为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也能领防暑降温费。

  记者曾接到市区某化工企业一位职工的反映,他们几年没有发放到“高温费”了。对此,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认为:发放“高温费”是属于指导性文件,没有强制性,也就是说,劳动部门是建议企业给职工发放,但不是强制企业发放,企业可以依据《通知》给员工发放高温费,也可以不给员工发放,没有强制作用。“这类投诉一般不受理,但我们会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企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

  蒋中其相告,对于“高温费”,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原来的标准继续发放,而公务员对象则有点变化,从今年起,不再发放了,已经规范到公务员津、补贴中去了。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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