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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之二十二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6-25 0:10:00

舟山市中洲实业公司工会,法定代表人:李德华; 经营地址:舟山市定海解放西路169号。 舟山市地税稽查局于2007年4月4日起对该单位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了检查。经查实,该单位在上述经营期间将无偿使用的房屋用于对外出租,且用自制(外购)收款收据收取房租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59115.20元、房产税141876.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38.07元、教育费附加2203.4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22.29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1182.30元;签订财产租赁合同未按规定粘贴印花税2672.10元。
对以上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补缴营业税59115.20元、房产税141876.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38.07元、印花税2672.10元;加收滞纳金67412.49元,并处以罚款110581.18元。补缴教育费附加2203.46元、地方教育附加322.29元;补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1182.30元; 

上述应补税费、滞纳金和罚款共计389503.57元,已于二00七年十一月依法执行。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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