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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五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6-24 22:47:00
  
  

柴文军,法定代表人:柴文军;经济性质:个体经营; 经营地址:定海环城东路93号;主要从事中式餐加工、零售。

舟山市地税稽查局于2006年2月23日起对该单位2005年度至2006年2 月23日期间地方税费缴纳情况及发票领购使用情况进行稽查。经查实,该单位在上述经营期间采用超定额部分未申报纳税及购买和使用非法印制的《浙江省饮食业专用定额发票》的手法,少缴营业税72426.2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069.84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897.05元;少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1448.53元;少缴个人所得税43455.75元。

对以上违法事实,根据《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追缴营业税72426.25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069.84元;补缴教育费附加2897.05元;补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1448.53元;补缴个人所得税43455.75元;加收滞纳金10123.18元,并对未按规定领购和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上述应补税费、滞纳金、罚款合计145420.60元,已于二00六年九月依法执行。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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