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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带包装的货物如何计算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一、纳税人销售带包装的货物,作价大致有三种情况:
l.货物连同包装一起作价,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
2.货物与包装物分别作价,又收取包装物押金;
3.货物作价,包装物采取出租或出借方式,收取租金,并再收取押金。
二、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计税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的销项税金。价外费用包括包装费、包装物租金等等。据此,纳税人销售带包装的货物,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对销售带包装的货物的包装物收取的价款、租金均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依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三、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带包装的货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指超过合同或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者已收取一年以上包装物的押金(指合同或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超过一年),则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此外,对销售带包装的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消费税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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