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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收代付合理费用问题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14 9:06:00

提问:关于代收代付合理经营费用,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发票为对方取得,我方仅分摊其中部份),仅能取得对方收款收据的,能否税前扣除?如能,应具备哪些条件?谢谢! 

答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印发)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分摊部分费用,未取得正式发票”,相关费用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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