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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财务制度变化
答: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属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范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的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新《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进一步明确,“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据此,企业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上限并没有变化,即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只是列支渠道有所变化,即原来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分别从劳动保险费和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现在则统一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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