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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问: 我公司因为业务关系,临时性雇佣外单位职工工作几个月,请问这几个月为职工支付的工资我公司如何代缴交纳个人所得税?问:1.这部分临时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代扣代缴?2我公司是否可不扣除2000元直接交纳个人所得税? 3. 如果职工在原单位工资额不超2000,我公司是否可继续扣除后交纳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具体界定方法是,是个人提供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和负有质量责任;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根据上述规定,该单位这部分临时工所从事的劳务活动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取提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单位 支付的劳务报酬应按“劳务报酬预扣”规定执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为非独立个人劳务,其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临时性雇佣外单位职工工作而支付给他们的“工资”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项目,你公司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你公司应将每人每月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每人每月劳务报酬不超过4000元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扣除20%后的余额,适用税率为20%”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超过部分按规定需要加成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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