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检查
建筑业务是使用建筑材料建造建筑物、构建物并对其进行修缮、装饰以及各种设备工程作业的劳务活动。建筑业务的计税依据是从事建筑业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在不同行业中,会计核算也是不同的。施工企业通过设置"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进行核算,其他行业的建筑业务往往不是其主营业务,在会计上设置"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来核算。
计算建筑业营业税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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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涉及的税收业务比较复杂,因此在进行具体的税收核算时,要注意一些特殊的规定,否则就会造成偷税。
(一)关于应税劳务的界定
现以某公司的几笔具体业务来加以说明税务处理问题:
其一,该公司自建同一规格和标准的楼房3栋,建筑安装成本为6 000万元,成本利润率10%,房屋建成后,该公司将其中1栋留作自用,1栋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另1栋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3 500万元。
税法规定,对自建建筑物及建成后销售的行为要按"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各征一道营业税。其中,自建部分需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本例中用于出租的房屋,由于其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应视同自用行为处理,但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6 000×(2÷3)×(1+10%)]÷(1-3%)×3%+200×5%+3 500×5%
=321.08(万元)。
其二,A公司总承包我国境内的某外国独资企业的建筑工程两起。其中一起工程在境外,工程造价3 000万元;另一起在境内,工程造价5 000万元。A公司将3 000万元的境内工程分包给B建筑公司。工程结束后,该国外企业除支付工程价款外,有支付给A公司材料差价款200万元、劳动保护费50万元、施工机构迁移费20万元、全优工程奖150万、提前竣工奖100万元。A公司将收取的五项价外费用各支付一半给B公司。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因此,对境外工程不征营业税。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A公司将工程分包给B公司的价款及支付给B公司的五项费用应在A公司的营业额中扣除。但分包收入应由总承包人A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5 000-3 000+(200+50+20+150+100)×1÷2]×3%
=67.8(万元);
应代扣代缴营业税=[3 000+(200+50+20+150+100)×1÷2]×3%
=97.8(万元)。
其三,A公司和C建筑公司共同承接某建筑单位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分工如下:工程合同由建设单位与C公司签订,A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证,并向C公司按工程总额的15%收取管理费300万元。
税法规定,对工程承包公司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只负责协调组织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A公司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
其四,A公司承接某商城建筑工程业务,其形式为实行一次包死承包到底,工程总造价1 000万元,其中包括商场电梯价款120万元。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一定问题,按合同规定,该商场对A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从其工程价款中扣除。此外,A公司在具体结算时,对电梯没有作为安装产值入账。
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反之,如果纳税人将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价值的,其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税法还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企业向建筑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得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应纳营业税=(1 000-120)×3%=26.4(万元)。
通过以上几例的税务处理,我们可以发现税法对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算问题,除了应掌握上诉内容外,还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对于石油开采企业则应当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75号)明确: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所称"泥浆工程",是指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二、无论纳税人与建设单位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二是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的营业额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二)关于应税项目的界定
对于营业税项目的征收问题,存在一个特点,即项目多,头绪复杂,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纳税检查过程中,应当明确具体征税项目的具体规定。在这里我们提示以下点:
一是对代办电信工程业务,无论是由电信工程施工,还是由邮电企业附属的生产单位施工,一律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是有线电视安装费(也称"初装费、建设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电话及安装按照"邮电通信业--电信"税目征税。
三是建筑业中的修缮与增值税"修理修配"不同,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
大修、中修属于建筑业;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此外,在建筑实施过程中还涉及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问题,两者的税率是不同的,其中一个是3%,另一个是5%,因此,我们在实践中要注意灵活运用有关政策。比如,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筑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使用不同的税率。具体说,若与建筑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如不签订承包合同,则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适用税率的不同,为进行税收策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这里有个例子可以说明:
建设单位乙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甲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于是,乙与丙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00万元。另外,乙还支付给甲企业20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甲应纳营业税(适用服务业税率)为:10 000元(20万元×5%)。
若甲进行策划,让乙直接和自己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420万元。然后甲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完工后,甲向丙支付价款400万元。这样,甲应缴纳营业税(适用建筑业税率)6 000元[(420万元-400万元)×3%]。于是,通过策划,甲可少缴4000元(10 000-6 000)的税款。
建筑安装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比较复杂,因此,税法对建筑工程中的不同项目,不同操作方式相应规定了不同税收政策,对于工程承包公司的业务而言,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营业税划分成两个不同的税目。确定为"建筑业"税目的,适用的税率是3%,确定为"服务业"税目的,则适用税率是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契机。通过这个项目的税收分析我们可发现,税收事项不仅与会计核算过程的关,而且还与市场营销、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有关。在实施纳税检查时,应当注意将会计处理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流程结合起来,从而把握企业的经济事项的实质,做好税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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