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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商品)销售价格的检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2 23:30:00

产品(商品)销售价格是计算销售收入的基本要素,是计算销项税额的基础。其检查的内容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对价外费用的检查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全部价款的计算应当包括随同货物销售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在内。具体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给购货方并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以及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必须明确,凡企业收取的价外费用,不论其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常见差错:有的纳税人将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将价外收费直接转为职工福利费或用来冲减待摊费用;有的直接挂结算往来账户或冲减材料成本差异和转作盈余公积;还有的将价外收费作为"小金库"或暂寄存在购货方等等。
检查思路:应根据开具发票所列产品(商品)或劳务名称,严格界定价外费用的性质,结合账务处理,查实价外费用的入账情况。
2.产品(商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检查
有的纳税人为了销售的方便,不惜损害国家的税收收入,采取让税让利的办法,以明显低于正常产品(商品)的销售价格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这种情况下,检查时,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程序确定销售额。
(1)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确定;
(2)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属于从价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从价定率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也可比照上述原则确定销售额。
应该强调的是,在按程序确定销售额时,不能将确定的程序相互颠倒或者不区分任何情况而直接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销售额。
3. 从销售收入中坐支费用的检查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纳税人为了简化缴款和取款手续,加速资金周转,将产品(商品)销售部分的销货款抵作费用支出,一般有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代购代销手续费等。
常见差错:坐支费用的方式,一种是采用红字冲销法,即在产品(商品)销售时按照发生额核算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之后,再将其发生的费用冲减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相应冲减其销项税额;另一种是采用将费用凭证和销货记账凭证混在一起冲抵销货发生额,即以主营业务收入按坐支后的余额记账,相应的少记销项税额。
检查思路:检查时,对前一种坐支费用的形式,主要审查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借方冲减数(或贷方红字发生额),后一种坐支费用形式,可核对销售原始凭证予以查证核实。
4. 加工业务收入的检查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加工业务收入,应包括工时费收入、实物收入和垫料收入。工时费收入是指按加工产品数量和单位加工费计算的加工费收入;实物收入是指在加工过程中发生的按合同规定抵顶加工费的余料和无偿归受托方的下脚料作价收入;垫料收入是指在加工过程中,受托方垫付的辅助材料和零配件的收入。按照规定,加工业务的工时费收入、实物收入和垫料收入均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并计缴应税劳务的增值税。
常见差错:只记工时费收入,漏记实物和垫料收入,从而导致少计增值税额。
检查思路:可通过审查"受托加工材料备查簿"、原材料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及企业开出的加工业务发票。采用单位产品耗料数量分析法,核实企业交付代制代修品后的余料金额,从而查明代垫材料收取的加工费和余料金额,看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漏记加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的情况。
5.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检查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有偿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的销售方式。采用这种销售方式,除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其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全部价款确定销售价格者外,其他应作购销业务处理。即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应税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回收价。回收的旧货物应视同外购原材料或材料物资业务。
常见差错:不能全面反映新品的销售额,在销售额上扣减收回旧设备的价款。
检查思路:主要审查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看有无该种产品(商品)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时期的销售价格的情况。如有异常情况,所销货物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其他特殊情况者,一般多为实行以旧换新让价销售造成的。
6.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检查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的期限时,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销售方式是纳税人为了加速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纳税人采用还本销售方式,其销售额应为产品(商品)销售时所取得的实际销售收入,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常见差错: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在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时,往往按扣除还本支出后的余额记销售,这样造成了少缴增值税。
检查思路:首先应了解纳税人有无还本销售业务。如有,应重点检查"营业费用"明细账的摘要记载,看该账户有无还本支出核算业务,列账是否正确。如果没有还本支出核算,一般就是扣除还本支出后的余额记销售的问题。
7.随同产品出售包装物计价的检查
纳税人销售带包装的货物,不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也不分包装物是自制的还是外购的,都应按带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纳税人在产品(商品)销售过程中,对周转使用的包装物采用出租出借方式而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收取押金时间达一年以上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应并入销售额,按所属产品(商品)的增值税税率和消费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常见差错:在随同产品(商品)销售货物时,对另加的包装物采取分别开票分别记账的办法,将包装物的售价从产品(商品)总售价中分离出来,直接冲减包装物。对收取押金超过规定期限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不及时进行清理,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明细账上不转账,或虽作了清理,但错转"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等账户挪作他用。
检查思路:主要审查"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明细账。该账户贷方发生额是反映生产领用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或单独计价包装物以及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结转数。若其对应账户是货币资金或往来结算类账户,一般就是错漏,则应进一步检查销货原始凭证,查明随同产品(商品)出售包装物漏记销售额的问题。
检查时,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 审查出租出借包装物有关合同、协议,掌握各种包装物的回收期限,凡收取押金超过一年的包装物押金仍挂在"其他应付款"账户上的,应清理结转其他业务收入(对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另加收的押金,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应结转营业外收入),追补销售税金。
(2) 审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借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看有无异常的对应关系。如发现有与"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等账户相对应的情况,一般就是将应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挪作了他用。
8.外汇结算销售额折计入民币的检查
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选择结算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得变更。检查时,应根据其采用折合率的方法,核对当天或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以鉴别其折算的正确性。如果发现有任意变更折合率的,采用方法或折合率使用不当的,应按规定进行计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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