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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4-24 9:23:00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
  (一)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月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二)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3.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提供担保人。
  (三)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四)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五)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7.提供担保人证明。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申请日期: 2004年×月×日 编号:

申 请 人
姓名
陈××
身份证件
44010119600101×


电话
886622××
邮政编码
5100××


住址
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号


单位
×××公司
法 定 代表人
陈××


邮政编码
5100××
电话
8766××××


地址
广州市东山区农林下路××号


委托 代理人
王××
身份 证件
44010219650303×××


住址
广州市天河路××号
电话
8755××××

申请事项
(在申请事项前划“√”)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拆本使用发票;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4)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5)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受理人(审核人):罗×× 收到日期:2004年 ×月 ×日

 说明:1.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2.申请人还须在申请表的“申请日期”一栏盖上单位公章;
   3.“编号”一栏由税务机关填写。

  二、拆本使用普通发票
  (一)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二)条件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拆本使用发票。
  (三)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四)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五)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七) 申请书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申请日期: 2004年×月×日 编号:

申 请 人
姓名
陈××
身份证件
44010119600101×


电话
886622××
邮政编码
5100××


住址
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号


单位
×××公司
法 定 代表人
陈××


邮政编码
5100××
电话
8766××××


地址
广州市东山区农林下路××号


委托 代理人
王××
身份 证件
44010219650303×××


住址
广州市天河路××号
电话
8755××××

申请事项
(在申请事项前划“√”)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 (2)拆本使用发票;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4)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5)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受理人(审核人):罗×× 收到日期:2004年 ×月 ×日

说明:1.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2.申请人还须在申请表的“申请日期”一栏盖上单位公章;
   3.“编号”一栏由税务机关填写。

  三、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审批
  (一)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月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二)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财务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四)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五)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审批表》并附有开具发票软件的使用说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
  6.申请书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申请日期: 2004年×月×日 编号:

申 请 人
姓名
陈××
身份证件
44010119600101×


电话
886622××
邮政编码
5100××


住址
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号


单位
×××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


邮政编码
5100××
电话
8766××××


地址
广州市东山区农林下路××号


委托代理人
王××
身份证件
44010219650303×××


住址
广州市天河路××号
电话
8755××××

申请事项
(在申请事项前划“√”)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2)拆本使用发票;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4)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5)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受理人(审核人):罗×× 收到日期:2004年 ×月 ×日

说明:1.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2.申请人还须在申请表的“申请日期”一栏盖上单位公章;
   3.“编号”一栏由税务机关填写。

  四、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一)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月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二)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四)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五)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申请审批表》;
  4.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的有关文书。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申请日期: 2004年×月×日 编号:

申 请 人
姓名
陈××
身份证件
44010119600101×


电话
886622××
邮政编码
5100××


住址
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号


单位
×××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


邮政编码
5100××
电话
8766××××


地址
广州市东山区农林下路××号


委托代理人
王××
身份证件
44010219650303×××


住址
广州市天河路××号
电话
8755××××

申请事项
(在申请事项前划“√”)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2)拆本使用发票;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4)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5)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受理人(审核人):罗×× 收到日期:2004年 ×月 ×日

  说明:1.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2.申请人还须在申请表的“申请日期”一栏盖上单位公章;
   3.“编号”一栏由税务机关填写。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一)依据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二)条件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依时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3.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
  4.每月发票的使用量超过50本;
  5.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并且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依时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3.统一发票的格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
  (三)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受理、审查、决定。具体申请材料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设在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受理窗口负责接收。
  (四)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五) 4.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属于上述第二款条件的申请人还要提交本单位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申请日期: 2004年×月×日 编号:

申 请 人
姓名
陈××
身份证件
44010119600101×


电话
886622××
邮政编码
5100××


住址
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号


单位
×××公司
法 定 代表人
陈××


邮政编码
5100××
电话
8766××××


地址
广州市东山区农林下路××号


委托 代理人
王××
身份 证件
44010219650303×××


住址
广州市天河路××号
电话
8755××××

申请事项
(在申请事项前划“√”)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2)拆本使用发票;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4)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5)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受理人(审核人):罗×× 收到日期:2004年 ×月 ×日

说明:1.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2.申请人还须在申请表的“申请日期”一栏盖上单位公章;
   3.“编号”一栏由税务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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