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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抵扣期是否可以到税局开具未抵扣证明给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
问:2008年2月24日购货供应商将增值税发票邮寄给我公司,而我公司签收发票人未将发票交财务而此人已离开公司,现在我公司问供应商发票时才知发票在2月份已开出,现在我公司已遗失增值税发票一张。请问如何补办继续抵扣,是否可以到税局开具未抵扣证明给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
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文的规定,丢失专用发票需要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税务机关视情节,有权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至于是否可以到税局开具未抵扣证明给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没有此规定。当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情况下才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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