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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发票开具的要求
发票开具的要求
(一)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
任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
票,如果未发生经营业务则一律不得开具发票;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代开发票;未经
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开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得倒买或
者出卖发票(包括出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发票开具的时限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为: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
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发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
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的为收
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
物从一个机构移送给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
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货物分给股东或投资者的,
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
(三)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开具,有些省(直辖市、
自治区)级税务机关规定仅限于在本县、市内开具;有些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税
务机关虽然规定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跨县、市开具,但附有限定条件。任何单位
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更不得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出
入国境。
(四)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要求
用票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
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即税务机关批准的在定点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电子计算机开
具的发票。同时,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五)发票的填写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即必须做到按
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
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或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纳税筹划技巧:发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统印发票购领方式
五、统印发票购领方式
现行税法规定,发票的购领方式主要有,批量供应、交旧购新和验旧购新三种方
式。
(一)批量供应
税务机关根据用票单位业务量对发票需求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时期内合理领购数
量,用量大的可以按月提供,用量不太大的可以按季领购,防止其积存较多发票而引
起管理上的问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健全,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
人。
(二)交旧购新
用票单位交回旧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才允许再购领新发
票。主管税务机关对旧发票存根联进行审核,主要看其存根联是否按顺序号完整保存,
作废发票是否全份缴销,填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规范等等。
(三)验旧购新
这种方式与交旧购新基本相同,主要一点区别是税务机关审核发票存根后,由用
票单位自己保管。后两种方式,适用会计不健全规模小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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