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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对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读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一)工资薪金 (国地税统一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 2006-09-01 有效 生效日期:2006-07-01
1、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2、原按国家规定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4、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5、各地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扩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各地已出台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应一律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 2006-09-01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政策,实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标准或规定地区浮动比例。实际执行的计税工资标准高于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的,应立即纠正。要严格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适用范围,除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
员工人数的确定
如何证明雇佣关系
广州市地税局文件规定三个条件:
★劳动手册
★三个月以上的考勤记录
★签订劳动合同
国税主管企业类似。注意与个税申报一致。
我们查验时,通常用累计职工人数。也可全年平均人数。
不能列支工资的人员可采用去地税部门开具劳务发票,以劳务费的形式列支。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5年1月31日穗地税发[2005]29号
第三点:调整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扣除条件问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二)》(穗地税发[2002]324号)第六条(一)第3点的“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内容,不再作为在职人员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条件。
软件行业的工资可据实扣除。
实习生工资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2007年4月10日
成文日期:2007-04-10
企业按照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
企业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实行备查制,即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一)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
(二)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
(三)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
(四)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对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三项经费按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不能事先计提。
职 工 福 利 费
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04月29日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工 会 经 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专用收据上的金额多少,就只认多少。而不是只要有收据,就都认可。
国税发(2006)56文:“计税工资”总额
职工教育经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号
2006年9月8日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报告中也是如此表达 。同一个企业只能选用一个标准。1.5%计提,2.5%实际发生。
(三)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折旧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为: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净残值率:
现改为一律为原值的5%
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残值比例的变化
净残值率: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现改为一律为原值的5%。《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又明确了执行时间。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即2003年6月18日),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
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财政部2001年11月21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对固定资产的标准、折旧年限、折旧方法、残值率不再作规定,由企业自定。有关税收法规规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律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注意与会计制度的区别。
(五)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如向职工集资或企业间互相拆借等)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作纳税调整。有合法凭证为前提。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5〕35号
2005年2月6日
纳税人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购建期间)的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应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但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按照规定不允许作税前扣除。
利 息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
(1)超过注册资本50%以上的部分,支付的利息不能税前列支。50%以内的部分的利息在标准内列支。
(2)债权人应收未收的利息需做纳税调整。债务人支付后,按税前可列支部分作纳税调减。
(六)业务招待费:
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在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分级算。
(七)社会保险费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缴纳向主管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失业保险,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可税前扣除,但必须是企业负担部分,个人负担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八)广告费: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九)坏账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十)佣金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十一)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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