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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费”会计与税法核算内容的讨论
段时间不少网友在讨论“开办费”的核算内容。“开办费”应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内容,一些贴子洋洋洒洒举了很多。看了一下会计制度、新准则和税法,其实对开办费的核算内容都是一些概括性的规定。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入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新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八、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发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开办费,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资本支出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包括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支出。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
税法方面,内企的《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而外企,《实施细则》只在49条说了开办费的摊销问题,并未见对其核算内容的具体规定。
由于以上规定都只是概括性的,对有些支出能否计入“开办费”就有了争论,如业务招待费。看到不少文章具体举了该科目应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内容,对不应包括的举例,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但是无论分析得多么详细的文章,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应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的支出,如果是在筹办期发生的,能否计入“开办费”都没有提到。如果有计入,则意味着这些费用将不受比例的限制,而全部能够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这也许就是对业务招待费等能否计入“开办费”引起争论的原因。
有人认为,只要不是制度和税法所举的属于“开办费”内容的,都不属“开办费”;有人认为,只要不是制度和税法所举的不属于“开办费”内容的,就都属于“开办费”。从制度和税法的表述看,个人更倾向于后者。这里再提出来,请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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