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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车船使用税及税率表
一)概述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
1.纳税义务人
车船使用税由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从香港、澳门进入特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由使用人缴纳车船使用税。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2.纳税地点
深圳市辖区内机动船舶、单位机动车辆到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纳税。
个人机动车辆到深圳市建设银行下属各营业网点申报纳税。
从香港、澳门进入特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到深圳市公路局下属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公路规费征稽所申报纳税。
3.纳税期限
从2005年起,我市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如下:
我市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是:纳税人按机动车车牌末位数相应的月份缴纳;车牌末位数为0、1、2的,分别在10月、11月、12月缴纳;02式(个性化)车牌的按车辆年审有效期相应的月份缴纳。纳税人可选择在纳税期限内提前缴纳当年度的车船使用税。
从香港、澳门进入深圳特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首月(1、4、7、10月)缴纳,也可在纳税期限内提前缴纳当年度若干季度的车船使用税。
机动船舶的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购置的机动车船,拥有人应从公安、航管部门核准行驶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申报,办理纳税手续。
(二)车船使用税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机动船和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额
(2)载货三轮车及载货营运拖拉机按载重吨位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载重吨位数×适用税额
(3)除载货车以外的机动车是按辆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车辆数量×适用税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
(1)乘人车辆座位不包括驾驶人员的座位。
乘人与载货两用车(人货车),可按其主要用途核定,依乘人车辆或载货车辆的税额计征,如果无法确定主要用途时,可按较高税额计征。
(2)牵引车按规定的准牵引总质量全额计征车船使用税。
(3)拖轮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半吨计征。
(4)车船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尾数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5)运载汽车渡河(海)的机动船,其计税吨位,按发动机的马力折合净吨位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6)载货汽车附挂的拖卡,其计税标准按载货汽车的税额的七折计征。
(7)农业和营运两用的拖拉机,按《机动车船税额表》规定的营运拖拉机的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
(8)已税车船经改装而增加或减少净吨位或座位的,在已税期内,不予办理多退少补。从下一个纳税期起,按改装后的净吨位或座位,依适用税额计税。
(三)车船使用税申报纳税有哪些规定?
(1)纳税人应在纳税期限内,将机动车船数量、种类、车船牌号码、核定或规定的载重(客)量(摩托车的汽缸总排量)、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纳税人将已税的车船转给他人使用,在已纳税有效期内,不再纳税。
(2)纳税人住址变更,改变车船用途、核定载重(客)量,应于变更、变化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申报。
(3)新增置的车船,拥有人应从公安、航管部门核准行驶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申报、办理纳税手续。
应税的车辆,从核准行驶之日起,按年分月计征车船使用税。当月满十天的从当月起计。
(4)经公安、航管部门核准停驶的车船,自核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凭停驶证明向原征收机关(个人机动车辆统一向福田区税务局)申报,已税的车船,按停驶月份予以退税;未纳税的车船,应缴足停驶前的税款。
停驶时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恢复行驶时,从恢复行驶之日起,按年分月计征车船使用税;未依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仍按年度计征。
停驶或恢复行驶当月行驶满十天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十天的不计。
(5)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和车船使用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提供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和隐瞒。
深圳机动车船税额表
|
机 动 车 辆 |
机 动 船 | ||||||
|
类别 |
项 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 税额 |
备注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
|
乘 人 车 |
汽车 (客车) |
3座位以下每辆 |
120元 |
|
150吨以下 |
每吨1.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4~12座位每辆 |
240元 |
151吨至 500吨 |
每吨1.60元 | ||||
|
13~30座位每辆 |
280元 | ||||||
|
31座位以上每辆 |
320元 |
501吨至 1,500吨 |
每吨2.20元 | ||||
|
三轮车 |
每辆 |
60元 | |||||
|
载 货 车 |
汽车 (货车) |
按净吨位(核定载质量)每吨 |
60元 |
载货汽车附挂的拖卡,按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征。 |
501吨至 3,000吨 |
每吨3.20元 | |
|
三轮车 |
按载重吨位每吨 |
60元 |
| ||||
|
营运拖拉机 |
按载重吨位每吨 |
30元 |
3,001吨至 10,000吨 |
每吨4.20元 | |||
|
其他汽车 |
牵引车 |
按准牵引总质量每吨 |
60元 |
| |||
|
摩 托 车 |
二轮摩托车 |
每辆 |
48元 |
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为50ml或50ml以下的(即轻便摩托车)减半征收 | |||
|
三轮摩托车 |
每辆 |
60元 |
10,001吨以上 |
每吨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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