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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工资发放的公务车补交个人所得税吗?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随工资按月代发的公务车补是否交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9〕58号:“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税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单位随工资按月代发的公务车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还应向税务机关咨询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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