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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分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8-21 17:47:00

我是分公司,在总公司汇总缴纳税款,分公司有国地税的税务登记,分公司是否还需要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答:国税函[2006]48号: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国税发[2002]8号: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国税函[2002]226号第七条规定:关于就地预交所得税问题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应按月或按季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入库。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进行预交,即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和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部分计算预交所得税。
  如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按实际实现数预交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用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的四分之一或十二分之一、计划实现所得税或其它适当方法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业的预交方法应由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认定。预交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改变。

  提示:请你企业按上述文件规定,对号入座。具体划分需所在地主管国、地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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