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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卖出的商品房是否交纳房产税?
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了一批商品房,一直没有买出去,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答: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提示:也就是说,你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如果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需要征收房产税。根据《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自有房产自用时,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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