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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温政办〔2008〕6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按照温政发〔2004〕57号文件执行,缴费比例为18%;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50元的60%至300%确定,缴费比例为8%。根据温政发〔2007〕15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145元的95%确定为2037元,有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在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145元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确定为2100元,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2%,个人缴费比例4%。
三、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为2050元,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
四、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为2050元,用人单位统筹基金缴费比例为6%,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2%,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为8%;在职公务员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2%。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缴费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在职人员按每人每月9元的标准执行。
五、农民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为2050元,缴费比例为2%。
六、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费比例为0.2%至2.4%。
七、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比例为0.6%。
八、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和省部属在温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年医疗费标准为30000元。
九、市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医疗费标准为20220元;抗战前参加革命的离休人员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年医疗费标准为16176元。
上述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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