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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下调为4%,其他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本通知所称“商业个体经营者”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体经营者。
所以,商业小规模企业应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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