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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检查
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检查,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扣税凭证的检查
现行增值税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实行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的抵扣制度,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具有商事凭证和税款抵扣凭证的双重作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限定以下几种:
1、从销货方取得的注明增值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海关取得的注明增值税额的完税凭证;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所取得的普通发票或经批准使用的收购专用发票;
4、除固定资产外的购进和销售应税货物所支付的按规定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货票;
5、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除上述5种凭证外,其他凭证、账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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