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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检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2 23:29:00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对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的"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销项税额"专栏进行核算。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在贷方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减的销项税额,在贷方用红字登记。
销售确认的检查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由此可见,企业销售的实现,主要有两个明显的标志:一是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或者劳务已经提供;二是价款已经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价款的凭据,这就是销售实现的基本条件。也就是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都应以此为基础确认销售的实现,并及时将销售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同时计提销项税额。检查时,应注意有无迟报计税销售额。按照取得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不同,销售确认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也有所不同。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直接收款销售货物亦称提货制。在这种结算方式下,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对方的当天,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即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常见差错:已收款开票,提货单和发票账单已交付购货方仍不体现销售或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挂在往来结算账户上,延误税款入库时间或逃避税收负担。
检查思路:审查报告期末-段时间的发票存根联的开票日期,看有无已开出发票而未撕下记账联未入账或虽已撕下发票联而误记往来结算账户的情况。
具体做法:将"银行存款"账户、"银行对账单"、"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等和发票存根联进行核对,查明当月应实现的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压票现象,或通过对"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等有关明细账的清理,查看有无虚列户名的无主账户或转账奇异的情况。凡有核算内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发生额挂账时间较长的,就有隐匿销售收入的可能。
2.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对有的企业生产周期比较长的产品,一般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的实现。企业预收购货单位的货款,在"预收账款"账户核算。在发出产品结转销售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常见差错:企业已经发出产品,仍不结转销售,造成预收的货款长期挂在"预收账款"账户上。推迟了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并影响增值税的及时缴纳。
检查思路:检查时,应以期末"预收账款"明细账为中心,结合预收账款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将"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和"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相关的销售数量与"预收账款"明细账进行核对,查明有无产品已经发出而未及时结转销售的情况。
3.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采用这种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一般是异地之间进行的货物销售,通过银行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在这种结算方式下,以货物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并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了托收手续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在纳税人取得银行办妥托收手续的回单联后,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常见差错:货物已经发出,并向银行办妥了货物托收手续后仍不体现销售。
检查思路:这类情况一般是纳税人人为地调节利润指标而造成的错误。检查时,可重点以季末或年末发出商品备查簿为中心,查核商品发运记录资料,审查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结合银行结算凭证回单联及发票开具日期,对照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等,查明是否有不及时结转销售收入而延误收入的入账时间。
4.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的实现,不是以是否实际收到货款为条件。就是说,只要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已到,不论是否收取货款,均应确认销售收入实现。采用这种结算方式时,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全部销售成本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结转销售成本,核算应缴的消费税和销售利润。
常见差错:往往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已到而未及时收到款项时,不结转销售和计提销项税额,这样就延误了税款的入库时间。
检查思路:检查时,应以赊销合同为依据,结合"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等,核实到期应转而未转的主营业务收入额和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同时审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贷方发生额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计算资料,看有无多转或少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的问题。
5.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所谓其他结算方式是指以汇票、期票、本票、支票、汇兑及现金等进行结算的结算方式。在这种结算方式下,应以产品(商品)发出或提供应税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作为销售的实现。
常见差错: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发票、账单已交付购货方仍不记销售。
检查思路:应以"库存商品"账户明细账为中心,结合发票及凭证,查核会计分录的对应关系,对照"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看有无产品(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而未列销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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