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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方式认定工作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温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4〕5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温政办〔2006〕140号)的精神,现就2006年温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方式认定工作通告如下:
一、征缴认定条件及认定手续
1、凡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为查账征收的企业(以下简称查账征收企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方式原则为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
2、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为核定征收的企业,原则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方式确定为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如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行业销售工资含量(或地税核定的其他方式)申报缴纳。
3、机关、事业单位中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上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执行地税部门核定的其他方式征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4、认定手续:上述企业(单位)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方式认定表》,并经主管地税部门认定后,按规定的方式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征缴方式认定期限:
1、今年申报征缴认定的期限为2008年10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地税部门按规定进行认定;
2、在申报征缴认定的期限内,由于用人单位尚未申请征缴认定的,原则上按全部工资总额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申报征缴方式认定工作,实行“一年一认定”的办法,以后年度具体认定时间另行通知。
三、其他有关事项
1、企业(单位)应填报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方式认定表》,可向主管地税部门领取,或登录温州地税网站www.wztax.gov.cn下载。
2 、企业(单位)需要了解其他情况的,可向主管地税部门咨询,同时也可登录温州地税网站或拨打地税语音服务中心“12366”热线电话作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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