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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12 8:13:00

已列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必须是用于生产应税产品或应税劳务才准予进行抵扣。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多种经济活动和混合销售业务以及进货退出等情况。有时可能会发生一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这类货物在购进时,一般都作为生产用货物计算了进项税额。因此,对已列进项税额的货物在生产过程中改变用途,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及进货退出等情况时,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抵减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检查时,要注意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企业是否作了转出处理,有无未转或少转的情况。常见的错漏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不转出进项税额,只结转不含税成本
此种情况,一般是企业将已作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报废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而只结转不含税成本。
例:某食品厂某月发生无偿调给食堂面粉免费供给加班职工用餐1 000公斤,原购进价4 000元,霉变损失面粉1 500公斤,原购进价6 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4 000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6 000
贷:原材料--面粉 10 000
很显然,上述账务处理的错误在于,未同时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数,多计了当期的进项税额1 300元,是一种偷逃税行为。
账务调整为:
借:应付福利费 520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78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 300
对此类问题的检查,既可以"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科目贷方为中心,也可以直接以"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借方作为检查起点,调阅原始凭证,查明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核对"进项税额转出"栏的核算金额,看有无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记载。若没有进项税额转出数或有少转情况,应从能确定批次的成本额或当期实际成本和参照企业近期生产成本资料,核实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物资成本数额,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追计的进项税额转出数,同时追计非应税项目的成本额或损失成本额,并相应调整有关账务。
(二) 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未计或少计进项税额转出数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购进货物应按含税成本单独核算,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按其销售比例划分进项税额,并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数。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公式中的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必须是经审核调整后实际的进项税额,应与分子中的"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口径一致。即"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应是当月购入进项(不包括上月末出现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扣除购进固定资产、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及扣除非正常损失和进货退出等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公式中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必须是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后认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检查时,首先应对公式中的各项要素逐项进行认真核实。然后计算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相核对,看是否一致。若有差异,其差异额应调整有关账户。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三) 进货退出或折让不冲减或延期冲减进项税额
这一问题,主要审查纳税人发生退货或折让应冲减相应退货或折让部分的进项税额,有无不冲减或延期冲减的情况。
检查时,应审查纳税人进货退出或折让货物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调阅原始凭证和收到的红字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和开具的时间,查明有无不冲减或延期冲减进项税额的情况。如果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冲减或延期冲减进项税额,造成不纳或推迟缴纳增值税的,均属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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