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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及货物转让的营业税检查
销售不动产存在营业税,那么销售货物也存在营业税问题吗?这就是税务检查人员需要考虑的问题。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其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业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对于在建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 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其一,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二,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财税[2005]2号文件明确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而销售货物,则存在进场费、促销费用的处理问题。因此,税务检查人员应当注意对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所反映的具体内容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不仅要检查其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还需要注意检查与相应经济业务有关的法律文书,如经济业务协议和合同等。
对于不动产的销售,随着转让方式的不同而体现出其复杂性,主要有下几点应该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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