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携带以下资料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1、主管部门(仍须主管部门批准的纳税人)批准文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护照);
4、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其他有关资料。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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