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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开业登记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10 23:33:00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凡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应向地税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地税税务登记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并随带有关资料送税务登记窗口审核,在通知期限内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证件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按照我市征管范围的划分:
  本市秀城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到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一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地址:斜西街383#农行大楼二楼;咨询电话:2081604)
  本市秀州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到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二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地址:嘉兴市凯旋路洪兴大厦一楼;咨询电话:2117557)
  嘉兴市乍浦经济开发区内的纳税人,到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三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地址:平湖市乍浦镇雅山西路,咨询电话:5583295)
  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携带以下资料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一)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
  1、主管部门(仍须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批准文件;
  2、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验资报告;
  4、章程或合同(协议书);
  5、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注册登记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6、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
  7、企业办税人员会计上岗证;
  8、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代码证;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个人合伙制企业,还须提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合伙协议书。
  (二)纳入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登记证;
  2、技术监督局《统一代码证书》;
  3、社会团体法人及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
  4、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三)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副本;
  2、业主身份证;
  3、店面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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