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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开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凡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应向地税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地税税务登记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并随带有关资料送税务登记窗口审核,在通知期限内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证件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按照我市征管范围的划分:
本市秀城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到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一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地址:斜西街383#农行大楼二楼;咨询电话:2081604)
本市秀州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到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二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地址:嘉兴市凯旋路洪兴大厦一楼;咨询电话:2117557)
嘉兴市乍浦经济开发区内的纳税人,到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三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地址:平湖市乍浦镇雅山西路,咨询电话:5583295)
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携带以下资料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一)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
1、主管部门(仍须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批准文件;
2、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验资报告;
4、章程或合同(协议书);
5、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注册登记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6、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
7、企业办税人员会计上岗证;
8、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代码证;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个人合伙制企业,还须提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合伙协议书。
(二)纳入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登记证;
2、技术监督局《统一代码证书》;
3、社会团体法人及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
4、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三)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副本;
2、业主身份证;
3、店面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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