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分站: 温州会计人 | 杭州会计人 | 宁波会计人


快速搜索导航: 浙江会计 温州会计 上海会计 北京会计 杭州会计 宁波会计 天津会计 南京会计      
当前位置:中国会计人税务专栏办税指南 → 停业、复业登记
会计考试QQ交流群导航→ 会计证:64530841 初级:64657966  中级:50750873 CPA:68748788 注税:43418118 注评:60557681 会计职业交流:42214237

停业、复业登记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寻梦者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4-6
     一、申请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经营期限内停业15天以上时(或停业后复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窗口提出停业(或复业)登记申请报告,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或《复业单证领取表》)。

    纳税人持《停业登记表》(或《复业单证领取表》),连同如下资料交税务登记窗口: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

    2、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购领证》及未使用的发票。 

    二、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已清缴发票并收缴税务登记证件等涉税证件后,核准其停业申请,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给纳税人。

    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持《复业单证领取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证》等,纳入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三、注意事项

    1、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纳税人应在停业期满5天前提出申请,报税务机关重新核批停业期限;

    2、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3、纳税人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