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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如何核发、使用和补办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核发
税务机关对征(免)税车辆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使用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补办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应及时在《北京日报》(地址:东城区建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11层1106房间;联系电话:65594132)或《中国税务报》(地址:宣武区槐柏树后街21号;联系电话:63183021)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码及完税证明号码(可到原发证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到原纳税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手续,填报《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此表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下载中心下载或在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领取。为给您提供便利,在您办理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代您打印此表),并分别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
(1)车主身份证明,包括:
①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③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④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的第二联。
(3)车辆合格证明,包括: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
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税务机关应核发及退还的资料
1、核发的资料: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只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2、退还的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以上资料,除《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外,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均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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