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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折旧问题
问:您好老师:我公司属经营租入房产,03年租入的,当时我公司对房产进行装修由于数额较大按五年摊销,但03年有一笔装修费50万元,当时本应该出租方承担,但出租方一直不同意,06年最后与出租方协商双方各承担一半.06年我公司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原值增加25万元,我公司06年将03年至06年应摊销的折旧额补提了折旧.请问此部分折旧是否允许06年税前扣除.
答:不允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进一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您企业2003年的装修费,2006年计入资产价值,根据上述规定,对此部分费用是不得补提折旧在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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