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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价销售问题
问:“我公司有一批原辅料以平价的方式销售给另一家关联公司,这样操作有问题吗?
答: 您是说按原进价销售给关联方吗?如果这个材料目前的公允价与原来进价是相当的,那么这个价格税务机关是认可的,如果您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这个公允,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会进行调整的。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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