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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湖州金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湖州金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我厅《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浙财监督字〔2008〕16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我厅对你所的执业质量及设立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所自2007年7月开始,注册会计师股东只有3人,而你所股东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向我厅报送有关备案材料。现你所已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八条之规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所的设立许可。
你所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及编号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财会字〔2008〕113号)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代收人签字或盖章
代收理由
送达人签字
备 注
抄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州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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