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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合并”关键在于新税法内容
杨崇春会长认为,不管8月份上不上会,两税合并已经为更多的人所认识,两法合并的趋势不可逆转,两税合并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而且财政也有相应的承受能力,这个问题已经比较容易解决。
最近网上又有人说两法合并将于10月份上会,杨会长认为,不管什么时间上会,总的讲“两法合并”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决定的,不需要炒得太厉害,关键是把两法合并后新的内容研究好。
关于“两法合并”的问题,杨会长表示,他曾于2001年和2005年分别提出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建议”(附件1)和“关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再建议”(附件2)。在两个建议中提出针对现行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应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以及在推动“两法合并”的同时,可先对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中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某些政策立即着手进行调整,使渐进的改革与新税法的立法同步进行,最终实现“两法合并”。
税法名称。杨会长指出,现行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使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外商企业使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名称如何确定值得商榷。
目前在研究中尚有不同叫法。有的主张仍定为“企业所得税法”,有的主张定为“法人所得税法”。杨会长认为,从长远看,“两法合并”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所得税法》较适宜。首先,现行两种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非常广泛,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经营组织,用“企业所得税法”不能涵盖上述所有单位,如社会团体并非企业,对不涵盖单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就情理难讲了。如用“法人所得税法”,情况就不同了,上述所有单位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时,均有法人代表,凡是法人单位均应缴纳法人所得税,这就名正言顺;其次,现行纳税单位中有的设有许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它们在什么地方纳税往往成为征税双方的矛盾。如用“法人所得税法”,这些经营单位就可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上述矛盾就可迎刃而解;再次,现行税制中对所得税征收有两个税种,一是企业所得税,二是目前我国有“个人所得税法”,如用“法人所得税法”,就很自然的将上述两个税种有机结合起来了。即凡法人单位的所得应缴纳“法人所得税”,凡自然人(个人、包括独资企业)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名称和纳税单位(人)就相吻合。
税率问题。我国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33%。内资企业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外资企业在一些特殊区域分别实行24%和15%的优惠税率。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仍可实行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比例税率。其法定税率应做调减,以适应当前企业的实际税负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
据2004年资料测算,我国企业所得税税负约在23%左右;其中内资企业约25%左右,外资企业约15%左右。
据对120个国家和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比较,有5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以上,与我国接壤的14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0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以上。
为有利于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和企业所得税(法人)相衔接,两个税种的税率应大致相当,尽量避免税负上的畸轻畸重。
根据上述分析,并经有关部门测算,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定在25%左右为宜,这样可以在保持国家和企业总体税负变动不大的情况下进行“两法合并”。对中小企业可定一档低税率照顾,建议对年利润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减按18%征收。
税收优惠。现行税收优惠较为复杂,对内外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有按区域减免的,也有按企业性质减免的;有对新办企业减免的,也有对原有企业达到一定标准(如吸收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减免的;有按项目减免的,也有按个别事件减免的;有的要报国务院审批减免,也有的按民族自治区法由地方政府决定减免等等。新的税法对税收优惠不仅要继续保留,还应尽量做到有利于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不仅要区别对待,还应尽量做到税负公平、税制简化。新的税收优惠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税收优惠政策以产业优惠政策为主,区域优惠政策为辅;
——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仍可给予一定期限的特别优惠政策,老企业则给予适当的过渡期;
——对自然灾害等可给予临时性减免税收照顾;
——对民族自治区企业,按自治区法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
——税收优惠期限一律从“经营销售”之日起。
统一主要扣除项目。现行企业所得税在计征所得税扣除项目上执行的是内外两套不同标准的扣除规定。杨会长认为,新税法制定时,应该统一扣除标准,譬如:
——计税工资应据实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教育经费、工会会费等按统一比例扣除;
——广告费按统一比例扣除;
——提高研发费用扣除标准;
——提高捐赠扣除比例,以鼓励企业支持公益、救济事业发展;
——指定对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资产投资的税收抵免规定等;
——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待摊费用、存货等)的处理,新税法应做出统一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等特殊政策,可采用统一规范的加计扣除费用的办法给予一定期限的照顾。
过渡期问题。新税法公布实施后,如何与老税法衔接,使一些老的外资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能够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以保持税法的连续性,杨会长指出,其办法就是给这些企业一个税收优惠过渡期,到期后再按新税法执行。
——建议税惠过渡期为5年;
——将原税法“获利年度”改为“经营销售年度”,从新税法公布之日起,给予过渡期优惠。
征管问题。杨会长认为,企业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或者企业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地,可先汇总在企业核算地(即:企业注册地)纳税,然后按分支机构(企业经营地)销售收入、资产等指标比例分摊税款。
——企业所得税由按季预缴改为按月预缴,按年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和过渡期的确定,均由企业向纳税登记地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国税局、地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按主体税种的归属重新调整。即: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企业,其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管理;征收营业税为主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收管理;
——“两法合并”后,内外资企业征税标准统一、税前标准统一,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可取消涉外征管机构,整合机构、集中力量,以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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