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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温州市区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寻梦者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8-4-6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从2006年10月20日起到12月31日,对温州市区已经办理了国税或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证范围
  本次换证范围为2006年10月19日前温州市区已办理并领取国税或地税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含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社保缴费登记),包括内、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纳税人。
  二、换证地点
  本次换证工作由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组织,设立“联合税务登记厅”和“联合税务登记窗口”办理换证相关事宜。
  市勤奋路“国税、地税联合税务登记厅”和市行政审批中心“国税、地税联合税务登记厅”,受理市区范围的税务登记和换证、补证业务。
  藤桥、三溪、梧田、仙岩、永强、天河、状元、开发区设“联合税务登记窗口”,分别受理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和换证、补证业务。具体地址及电话如下:
  名 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勤奋路联合税务登记厅 勤奋路59号市财税大楼一楼 88588512
  行政审批中心联合税务登记厅 惠明路市审批中心大楼二楼7-10号窗口 88926208
  藤桥联合税务登记窗口 藤桥镇南街沙裕住宅区10幢1号(鹿城地税八科) 86471318
  三溪联合税务登记窗口 瞿溪镇延川路164号(瓯海地税三科) 86269935
  梧田联合税务登记窗口 瓯海大道187号(瓯海地税二科) 86367048
  仙岩联合税务登记窗口 仙岩镇政府西首(瓯海地税四科) 85300964
  永强联合税务登记窗口 永中街道罗东大街472号(龙湾地税二科) 86378476
  天河联合税务登记窗口 天河镇永梅大道1315号(龙湾地税三科) 86997722
  状元联合税务登记窗口 状元机场大道2052号(龙湾地税一科) 86533000
  开发区联合税务登记窗口 汤家桥路开发区管委会大厦裙楼一楼地税大厅 88928810
  三、换证时间
  从2006年10月20日开始换证,到12月31日前结束。
  四、换证收费标准
  市区税务登记及换证免收工本费。
  五、换证所需资料
  (一)单位纳税人
  1、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3、法人代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协议书)二份复印件;
  6、验资或评估报告原件及二份复印件(仅上次领证后,投资者、股权、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法人企业提供);
  7、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二份复印件(仅分支机构提供);
  8、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变更表(已实行地税网上申报的单位纳税人通过网上打印,其他纳税人到联合税务登记厅或联合税务登记窗口领取)。
  (二)个体(含个人合伙企业、临时单位)纳税人
  1、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协议书)一份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仅个人合伙企业和已办代码证的个体纳税人提供);
  6、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变更表(已实行地税网上申报的单位纳税人通过网上打印,其他纳税人到联合税务登记厅或联合税务登记窗口领取)。
  六、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1、填报税务登记表
  已实行地税网上申报的单位纳税人,在办理换证前,须先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www.zjds-etax.cn)“税务登记-网上换证信息采集”模块,核对和填录本单位税务登记信息后,打印《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未实行地税网上申报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纳税人,在办理换证时,应先到联合税务登记厅或联合税务登记窗口打印《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变更表》,核对和填录税务登记信息,并签章确认。
  2、纳税人携带上述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向联合登记厅或联合税务登记窗口提出换证申请。
  3、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的,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4、对旧的税务登记证件在换证时盖“作废”章并剪角后退回纳税人。
  5、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6、分支机构纳税人,可由总机构负责集中收集换证相关资料后,统一到勤奋路联合税务登记厅办理换证手续。专业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可由市场主办单位集中收集换证相关资料后,统一到勤奋路联合税务厅办理换证手续。
  7、原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在换证后一周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吴桥路口)二楼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窗口(22-24号)加盖“出口退(免)税已认定”章戳。
  七、违章处理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纳税人不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八、服务咨询电话:12366。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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