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纳税人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税额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单位:元/辆.年、元/吨.年
税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 汽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 600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 480 小型客车 核定载客≤9人 420 微型客车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 240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 96 低速货车 96 专项作业车 96 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 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客货两用车 96 摩托车 每辆 96 船舶 净吨位≥10001吨 6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 5 净吨位201吨-2000吨 4 净吨位≤200吨 3
3.征收管理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纳税人未能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应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
4.纳税期限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5.减免规定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因此这些车辆也属于车船税的免税范围。
2.为了扶植农业、渔业的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为了支持国防建设和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5.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体现外交对等原则,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6.为鼓励和扶持我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7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以后年度如何减免,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另行研究明确)。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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