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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认定的有关操作要求
各科、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分局对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和所得税预缴的操作,根据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和 苏国税函〔2008〕138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现将分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操作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规定
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报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见附件1-2)、《资产负债表》和《企业职工名册》等证明材料,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的资料报送要求
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以下证明材料,主管国税机关对证明材料进行案头审核后,进行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
1、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一式二份)
2、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3、企业职工名册(见附件)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的资料审核要求
在对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资格审核时,应遵照以下审核要求: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参照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中有关内容审核。
2、从业人员是指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的人员不再作为劳务公司从业人员)。全年平均从业人数=(1月末从业人数+2月末从业人数+……+12月末从业人数)/12
3、"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各科所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已减免的所得税额要及时补缴。
五、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申请受理及审批
纳税人可以在分局各“综合受理岗”提出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申请。“综合受理岗”在受理后,转至各相关科所(股)进行资料的审核、审批。各科所应在每月30日前将《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审批汇总表》上报一科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可以由纳税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或到办税大厅领取后填报。
六、几点要求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增的优惠项目,而小企业在分局所得税企业总量中所占比重较大,涉及面广,各科所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确保企业的税法知情权。
2、要积极引导企业如实填写小型微利企业的三项认定指标,防止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人为调节。
3、对一季度预缴申报前尚未申请的,应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季度预缴申报后可以继续申请。对申请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多缴的所得税可以在下一季度抵减。
附件:
1-1、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
1-2、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
2、企业职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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