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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市房地产业专项检查查补税款近4000万元
昨日,记者从郑州市地税部门获悉,自今年3月份开展房地产及建筑业专项检查以来,截至目前,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近4000万元。
今年3月,郑州市地税局组织开展了对房地产及建筑业安装业的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由市地税稽查局统一协调、有关业务部门配合,抽调骨干力量组成重点检查组,通过实地调研、信息共享、群众举报等多方途径科学选案,同时筛选出有重大疑点的对象,作为稽查的重点。
在检查中,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积极与国土、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执法合力。
在此次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专项检查中,地税稽查部门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采取隐匿应税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多种手段,偷逃国家税款。
城中村改造、村民集资建房等小产权房税收问题突出。这类项目,往往以村委会名义与建筑商、开发商签订协议,甚至直接将工程发包给个人,项目建成后直接分房到村民。这类项目通常情况下,村委会直接将工程款按进度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包工头,不要发票,偷逃建筑环节各项税金;而房子建成后,村委会直接分房到村民,没有发票,暂时也办不了产权证,无疑又偷逃了销售不动产环节各项税金。这类房产造价低廉,村委会签订合同时无视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征管难度大,税收流失普遍。
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房地产商自用未出售的商品房而不缴房产税的行为。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的这种行为是一种偷税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近日,郑州地税局稽查局就查出一起房地产商自用未出售的商品房而不缴房产税的比较典型的案件。2007年底,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花园路上开发住宅楼项目,之后该企业将建造好的部分房屋作为企业的办公室自用,企业负责人员认为用自己建造的房间自己使用是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的。直至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对其进行检查时,该公司还未缴纳房产税,并对自用房屋还要缴税产生质疑,拒绝缴纳房产税。稽查人员耐心地为企业相关人员讲解税收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未使用是不征收房产税的,但商品房在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并详细讲解了《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近日,经过稽查人员几次的耐心细致的辅导讲解,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来到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补缴了少缴的房产税近7000元以及对该企业处以的未缴房产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以及滞纳金。企业负责人员后悔莫及的说:“唉,早知道这样,还不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现在倒好,付出了更大的代价。”
截至目前,郑州市地税局共检查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1774户,查结1306户,共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3929.56万元。郑州市地税部门表示,房地产及建筑业专项检查还在进行中,今后将会加大执法力度,严惩偷税行为。
相关链接: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10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纳税。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税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藏、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少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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