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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照办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协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经营户,实现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推进嘉兴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建立和实施工商、国税、地税三方的联合办照办证制度,逐步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完善、规范高效、多方受益的经济户口管理机制。
第三条 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在南湖、秀洲、经开、港区工商分局各工商所(巡查大队、工作站)的登记窗口设立税务登记办证窗口,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协作开展个体工商户联合办照办证工作。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四条 联合办照办证工作流程:
一、税务登记办证窗口在工商核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后,发放营业执照前,通过《浙江税务征管信息共享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从工商登记信息库取得税务登记所需的信息后,形成税务登记表,并进行“地税确认”后,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除纯地税户核发只加盖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国、地税共管户核发加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办证窗口随《营业执照》同时发放《税务登记证》,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执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采用二十位税务登记代码,代码为:居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为十五位的,在十五位身份证号码后加000,扩展为十八位)+4+一位顺序码(顺序码为:南湖区、秀洲区1-6,嘉兴港区7-9)。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工商、国税、地税部门应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积极依托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并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协作办证的宣传工作。对办理登记的业户,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管理范围、职责,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税务登记办证窗口负责在工商核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同时,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和要求,通过共享系统承办税务登记工作,实现工商与税务部门之间相关登记信息的一致,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发放户数的一致。
各税务登记办证窗口对协作办证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交税务、工商部门协调处理。
第八条 税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空白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和结报。工商部门应加强对空白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税务部门的登记岗位负责在共享系统中进行信息确认等工作;税务部门的管理岗位负责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入税务管理。
各税务分局应经常到税务登记办证窗口了解协作办证的情况,进行业务指导,解决办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各税务分局按月对工商和税务登记户数按对应的区域进行统计、比对。市局定期进行通报。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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