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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6-20 22:26:00
  
  

今年1月1日以后占用耕地的我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我省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其中,我市6区和章丘市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0元。

  今天,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通知规定,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市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0元,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5元。

  通知强调,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应当在附件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执行。

  另外,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审核批准后,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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