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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自查工作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6-19 23:16:00

各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进〔2006〕45号)文件精神,确保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我处决定在06年以前年度出口清理的基础上,对2007年1月1日以后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进行清理,并要求企业进行自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征税范围和执行时间详见第二点);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的出口货物;
  7、属于浙国税进〔2005〕21号第27条规定不予退税的;
  8、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
  9、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出口业务的;
  10、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是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11、取得深加工业务结转材料并作为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作进项税款抵扣的;
  12、其他不予退(免)税行为。
  以上时间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的征税范围和执行时间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附件3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机审核系统出口商品代码库”中所列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24号)规定的未锻轧非合金铝、未锻轧铝合金、锰铁、硅铁、硅锰铁、铬铁、硅铬铁、镍铁、钼铁、钨铁、硅钨铁、钛铁及硅钛铁、钒铁、铌铁、其他铁合金、磷、碳化钙、未锻轧镍等货物,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01号)规定的桐木板材,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执行。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规定的尿素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磷酸氢二铵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5号)规定的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67号)规定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税。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9号)规定的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自2005年8月1日取消出口退税。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133号)规定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石脑油,自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出口退税。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51号)规定的尿素产品和磷酸氢二铵产品自2005年4月1日起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192号)规定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磷酸氢一铵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自2006年1月1日继续暂停出口退税。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84号)规定的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自2006年1月1日取消出口退税。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57号)规定的钢铁初级产品自2005年4月1日起暂停出口退税。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3号)规定的焦炭及半焦炭、炼焦煤自2004年5月24日起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1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规定的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45号)有关规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6〕42号)规定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O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
  三、工作要求
  1、各出口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先在企业内部进行自查,对2007年1月1日以来的出口记录认真进行逐笔比对,于2008年7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书面上报进出口管理处,并按年度分别报送经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出口企业已报关出口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自查情况表》(格式见附件)。对部分企业已做内销处理的单证同时提供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并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如有以前年度遗留未处理的情况,应结合本次清理一并予以清理并计提销项或补税,请各出口企业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工作并上报自查结果,本次清理结束后,各出口企业应对以后发生的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纳入日常申报,按规定计提销项或补税。对自查不实以及以后未按规定申报的企业,将列入税务机关的重点稽核,并按规定处理。

  附件:《出口企业已报关出口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自查情况表》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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