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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6-19 22:5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及湖州市国家税务局、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州市中心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的通知》(湖国税发[2008]37号)文件精神,现将服务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证明开具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具税务证明的项目

(一)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开具税务证明和相关税票。

    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二)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应开具税务证明和相关税票。上述利息项目、担保费项目、租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租金、财产转让收入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

(三)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应开具税务证明和相关税票。

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企业、机构取得工资、薪金报酬,凡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可无需开具完税证明。

(四)境内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应开具税务证明。

(五)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应开具免税税务证明

(六)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所取得的收入,应开具税务证明和相关税票。

二、不需开具税务证明的项目

(一)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

(二)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

(三)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

(四)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

(五)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

三、售付汇出具流程

(一)首次受理单位(国税或地税)

1、申请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向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南浔分局综合业务科或南浔地税局综合业务科申请领取《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见附表)。填毕,随外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呈报,包括外文原件和与此意思相一致的中文翻译件(要求申请人在提供的翻译件上签字盖章),税票复印件,支付单位(个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两份报备案,一份留国税,另一份留地税。

2、受理

税务受理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审核

受理部门对当事人报送的资料,判定是否有纳税事项,政策明确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政策不明确的,经请示上级管理部门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请示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工作日内)。

4、转交

首次受理的税务部门转交当事人已办结税务事项的另一份资料,并负责告知当事人携转交资料及时到同级对应税务部门办理相关事项。

5、资料归档

1)服务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证明

2)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

3)应税项目的税票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6)同外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等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同级对应税务部门

申请、审核、资料归档事宜比照首次受理单位的流程执行,并将申请人已盖有国、地税两个部门具有法律效力单位公章的税务证明办结后交付申请人。申请人据此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名称

 

中文

 

英文

 

申请单位地址

中文

 

英文

 

税务登记号        

国税

 

邮编

 

地税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付汇合同名称

及号码

 

合 同

付汇金额

 

境外收汇公司

(或个人)

(名称)中文

 

(名称)英文

 

(地址)中文

 

(地址)英文

 

支付项目

 

本次付

汇金额

外币

 

汇率

 

人民币

 

已扣缴

税种、税额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税额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税单号

国税

 

地税

 

申请单位申明

我声明:上述申请所述事实和数据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                   公章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审核意见

国税部门

地税部门

 

 

盖章

   

 

 

                        盖章

                      年      

出具税务

凭证记录

 

 

                                 

注:本表一式四份,国税、地税、付汇银行、申请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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