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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现将2008年6月5日止被我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名单按各税务分局所辖区域范围予以公告,请点击查看。
附件:1、江北税务分局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名单(共6005户)
2、江南税务分局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名单(共5871户)
3、汤溪税务分局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名单(共36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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