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分站: 温州会计人 | 杭州会计人 | 宁波会计人


快速搜索导航: 浙江会计 温州会计 上海会计 北京会计 杭州会计 宁波会计 天津会计 南京会计      
当前位置:中国会计人资讯天地财税资讯 → 关于明确2008年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会计考试QQ交流群导航→ 会计证:64530841 初级:64657966  中级:50750873 CPA:68748788 注税:43418118 注评:60557681 会计职业交流:42214237

关于明确2008年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21 15:53:00

金地税政函[2008]17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金华市统计局公告的2007年度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换算,2008年度允许在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为913.56元([30452/12]×3×12%)。对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限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