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文章:《关于开展三年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杭州稽查一局启动“巾帼文明示范岗”争创工作
关于明确2008年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金地税政函[2008]17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金华市统计局公告的2007年度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换算,2008年度允许在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为913.56元([30452/12]×3×12%)。对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限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查看更多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