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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第二十六期网上接待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杭企发展的影响”全文
第二十六期网上接待室
主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杭企发展的影响”
[郑蓉] 市民朋友们,网民朋友们,现场的各位嘉宾和各位记者,下午好! 近来,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杭州企业发展的影响不断受到关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为此,今天“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推出第二十六期网上接待室,邀请市国税局副局长杨清安出任今天网上接待室的首席接待人,与大家共同探讨新企业所得税法问题,现场回答网民们的有关问题。
[郑蓉] 今天出席“网上接待室”现场嘉宾有:杭州市商业银行副行长俞胜法、浙大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赵忠平、浙江省进出口商品技术有限公司主办会计陈菊兰、西门子(杭州)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总会计师陈琳娜、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赵艳、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章宇。
[郑蓉] 网民朋友们,现在“网上接待室”的论坛已开通,网友们如果有涉及到有关“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杭州企业发展影响”的意见或建议,可以在论坛上提交,请今天负责接待的国税局专业人员予以解答。
[郑蓉] 下面请首席接待人、市国税局副局长杨清安回答大家的提问。
[陈琳娜] 杨副局长您好,借这个机会,能不能详细解释一下新税法得出的5个亮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什么时间执行?
[杨清安]新税法的亮点,也是新法的主要内容,具体:一是税率降至25%。新法将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相对于现行两部税法33%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低8个百分点。二是税收优惠政策重大调整。新法将现行的以“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同时对部分老外资企业实行五年“过渡期”,其目的是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新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即:对于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三是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如对内资企业由原来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改按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性支出为扣除标准,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等。四是纳税主体向国际惯例靠拢。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按照这一国际惯例,新法取消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避免重复征税,新法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新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08年1 月1日起施行。
[俞胜法] 杨副局长您好,我是杭州市商业银行的,近期一直在为商业银行的上市做准备,我想问一下:新法的实施,对我们这样的企业有什么影响?新税法中对于现存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哪些税收优惠过渡条款?
[杨清安] 有非常大的支持促进作用。因为2008年税率的降低以及原有纳税调增内容(尤其是工资等)的减少,即使企业利润不变,也将会提高10%左右的净利润增长率,希望你们抓住机遇,创造条件,乘势而上,一旦成功上市,其在融资效应及提升企业知名度方面是其它方式无法比拟的。
新税法对原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减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设置了5年过渡期:一是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二是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三是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四是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新税法公布前(即2007年3月16日)已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章宇] 杨副局长您好,请问新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想问一下,新政策是否已打破过去的区域限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界定?
[杨清安] 这条规定是这次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的一大亮点,体现了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由原来的区域性优惠政策调整为产业性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15%的优惠税率。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新法没有做出规定,据我们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着手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请继续关注我们的政策公告。
[赵忠平] 请问新税法中保留了哪些现行涉外税法的税收优惠?新税法中又扩大了哪些现行涉外税法的税收优惠呢?
[杨清安] 新税法保留的税收优惠包括: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是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新税法扩大现行涉外税法的税收优惠包括:一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二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将被确认为免税收入;三是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是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陈菊兰] 杨副局长您好,我是中小企业会计,目前我所在的企业前几年亏损,今年开始有盈利,我想问两个问题:一是新法实施后,以前年度的亏损还能否继续弥补?二是中小企业是否有优惠?
[杨清安] 新老所得税制在弥补亏损的政策上是一致的,即:“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所以,你单位发生的亏损,只要还没有超过五年,仍然可以继续按规定弥补。你提到的第二个问题,新法也有条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但由于目前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条件不清楚,希望你继续关注我们的政策公告。
[赵忠平] 杨副局长,请问企业在日常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方面是否有新的变化?新法取消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吗?
[杨清安] 新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日常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方面的内容,即: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按年进行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有变化的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限相对过去延长了一个月。
新法对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而不是完全取消。即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一规定更加突出了产业政策导向,贯彻了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章宇] 为什么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在新法上要设定限制比例?比例是多少?
[杨清安] 新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主要是为了防范利益集团之间通过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规模,操纵各种债务形式的支付手段,人为形成资本弱化,从而以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对于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具体是多少,可能要在实施细则中能明确,希望你继续关注我们的政策公告。
[俞胜法] 杨副局长,请问新税法第六章的特别纳税调整是什么内容?为什么纳税调整补税后还要加收利息,利率标准是多少?补税加收利息后是否还收滞纳金?
[杨清安] 新税法第六章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了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对各种避税行为而进行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它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新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这样的规定表明我国在对避税处罚的立法上又迈出了一步,利用此次立法时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增加避税处罚条款,是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需要。利率标准要在实施条例中才能明确,希望你继续关注我们的政策公告。
对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在补税加收利息后不用再征收滞纳金了。
[俞胜法] 杨副局长您好,请问新税法中特别纳税调整的转让定价税制以及对避税地避税进行纳税调整的内容是什么?
[杨清安] 转让定价税制是新税法反避税规则中的重要内容,包括了税务调整的一般规则、预约定价安排以及相关的程序性规定:一是规定转让定价调整的一般规则:新税法确立了关联企业间的独立交易原则作为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和成本分摊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二是规定预约定价安排:新税法中明确肯定预约定价安排可以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亦即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三是规定关联企业的义务:新税法规定了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这对于税务部门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避税事实、是否进行税收调整以及在多大的幅度内进行调整,都是必要的。四是规定核定程序:新税法规定了相关的核定程序,即如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随着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增加,以避税地方式进行避税成为避税的重要方式。新税法弥补立法的空白,第一次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反避税地避税的规则,规定的内容是: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新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即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赵忠平] 杨副局长,请问新法的实施对发展集团型企业有哪些影响?
[杨清安] 新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简单地说: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主体,废除了原来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为标准的纳税方式,因此只要我市的企业在外增设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加工厂、销售部或分公司等,其产生的盈亏最终都将回杭州本地统一计算缴纳,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有利于企业集团化发展。
[赵艳] 杨副局长,请问新税法中对一般反避税条款是怎么规定?新税法与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比较在应纳税所得额方面修订的内容是什么?
[杨清安] 针对当前形式多样、方式不断推陈出新的避税行为,新税法还规定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对避税的一般防范性规定。新税法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新税法与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比较,新税法设独立的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纳税所得额定义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修改了原税法所定义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在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规范上,属完全新增的条款内容:一是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和对象;二是增补了税前扣除的支出的原则;三是规范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称谓并统一了其税前扣除的比列;四是新增六个条款,将相关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资产的税收处理规定统一、规范并提升到法律的层阶。五是新增了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之规定;六是增加了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的条款。
[赵艳] 新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内容是什么?新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增加了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的条款内容是什么?
[杨清安] 新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内容是: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新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增加了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的条款内容是:一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陈菊兰] 杨副局长,请问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何以吸引外资投资办厂?
[杨清安] 两税合并后,税收优惠政策不再是泛泛地给予各类涉外企业,而是集中在国家战略发展、产业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明确倾斜支持的产业、企业或企业投资活动上,形成“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伴随着优惠政策目标的调整,以身份享受税收优惠将被以产业优惠为主的新型税收优惠体制取而代之,这将有助于遏制"假外资"现象,更有利于吸引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农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减少引进外资的盲目性,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同时,现代服务业是重点发展的行业,也是我市重点吸引外商投资的领域,对于现代服务业而言,新税法实施是减轻企业税负而不是增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3%降到25%,并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将大大促进外商投资于金融、通信服务、批发零售、房地产等服务行业,促进这些行业的发展和产业升级。
[陈琳娜] 新法对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新老之间有什么区别?
[杨清安] 新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主要区别两点:一是调整了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对内资企业来讲相对过去是适当提高了扣除比例,有利于调动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解决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税负过重问题;对外资企业来讲,公益性捐赠由原来的全额扣除改为在比例内限额扣除,也是参照国际惯例,保持内外资企业的统一。二是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基数做了调整。新法将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主要是便于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计算,方便纳税人的申报。
[赵艳] 前面有很多问题的解答都涉及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出台,那我想问一下,实施细则大概什么时候公布?
[杨清安] 非常抱歉,我也不知道确切时间。不过,细则的公布应该离我们不远了,让我们共同等待。
[郑蓉] 有网友发来帖子问杨副局长,新法对于一家面临亏损的企业又有怎么样的影响?这次税法是不是主要针对外贸行业?作为一个在职的企业员工,会不会由于税法的变动,而影响收入?
[杨清安] 对于一家面临亏损的企业应该不会有什么影响,因为企业亏损弥补的政策没有调整,新老政策保持一致。这次税法不是主要是针对外贸行业。税法的变动也不会影响到在职企业员工的收入。
[郑蓉] 有网友发来帖子问杨副局长,有没有规定税收的去向?比如说当年税收必须有多少要用于民生问题.
[杨清安]我国的税收收入已占财政收入的95%左右,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国家运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财政支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支持农村发展,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进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建设,进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用于政府行政管理,开展外交活动,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需要。“这实际上就是老百姓得到的实惠。”
去年中央财政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支出3397亿元,比上一年增加422亿元,增长14.2%;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全国财政教育支出4752.7亿元,增长19.6%,其中,中央财政教育支出536亿元,增长39.4%,各级财政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1840亿元;支持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全国财政安排医疗卫生支出1311.6亿元,增长26.5%;加大社会保障和就业再就业投入力度,全国财政安排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337亿元,增长17%。
[郑蓉] 有网友发来帖子问杨副局长,2006年下半年成立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合资期在十年以上的)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杨清安]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即2007年3月16日)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仍执行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在新税法施行(即2008年1月1日)后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郑蓉] 各位网友,各位嘉宾和记者!“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举办的“网上接待室”第二十六期接待活动,主题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杭州企业发展的影响”网上问答,得到了广大网友和市民的积极参与。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郑蓉] 今天,因时间关系,在这里举行的第二十六期网上接待活动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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