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现予以公告。 被公告的纳税人应在2008年6月7日前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未申报月份的纳税申报资料等,向主管地税机关补办申报手续(节假日除外)。逾期将依法从严处罚。 下载:三月份非正常户清册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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