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分站: 温州会计人 | 杭州会计人 | 宁波会计人


快速搜索导航: 浙江会计 温州会计 上海会计 北京会计 杭州会计 宁波会计 天津会计 南京会计      
当前位置:中国会计人资讯天地财税资讯 →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会计考试QQ交流群导航→ 会计证:64530841 初级:64657966  中级:50750873 CPA:68748788 注税:43418118 注评:60557681 会计职业交流:42214237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不详  来源:www.accren.com  发布时间:2008-4-6

各出口企业:

现将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顺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2008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19日止,因此,外贸企业2月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也依此时间顺延。

2、生产企业2008年2月份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22日止。

二、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事项

1、外贸企业已申请延期申报的出口业务,国税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截止日期为2008年2月1日至2月19期间的,退(免)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19日止。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在2008年2月1日2月19日期间到期的出口业务,需申请延期申报的,可在2月19日(含19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2、生产企业已申请延期申报的出口业务,国税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截止日期为2008年2月1日2月22日期间的,“免、抵、退”税申报期限延至2月22日止。

生产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在2008年2月1日2月15日期间到期的出口业务,需申请延期申报的,可在2月15日(含15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2月15日(不含15日)之后到期的出口业务,必须在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报送期限

1、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必须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同时报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包括远期结汇证明);

2、其他出口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包括远期结汇证明)报送截止期限在2008年2月6日2月12日期间的,顺延至2月13日报送。2月6日(不含6日)前及2月12日(不含12日)后时间到期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2月1日

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