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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
现将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顺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规定,外贸企业在
2、生产企业2008年2月份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期限顺延至
二、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事项
1、外贸企业已申请延期申报的出口业务,国税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截止日期为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在
2、生产企业已申请延期申报的出口业务,国税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截止日期为
生产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报送期限
1、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必须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同时报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包括远期结汇证明);
2、其他出口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包括远期结汇证明)报送截止期限在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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